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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第10條及第2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會銜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敬請查照。

教育部

主旨:「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第10條及第2條附表,業經教育部會銜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423日以臺教綜()字第1090034222B號、衛授國字第109020046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綜合規劃司學校衛生科呂賴艷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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