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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附表勘誤表及修正附表各1份,請查照。

教育部

主旨:檢送「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2條附表勘誤表及修正附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4條、第10條及第2條附表業經本部會銜衛生福利部於109423日臺教綜()字第1090034222B號、衛授國字第109020046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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