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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臺南市府109年校園將擇期辦理聯合稽查

一、依據109年臺南市登革熱防治計畫及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府將擇期辦理聯合稽查,倘查獲陽性擎生源,將依法進行裁處。按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及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者,依同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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