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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公告修正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衛福部經110年5月26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10072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處置措施,以上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00100724號函(附件)辦理,並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5日起生效,詳情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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