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 (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公告,並自111年5 月20日開始生效,請協助廣為宣導,請查照。
自111年5月20日起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如附件),
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者,
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處新幣20萬元罰,
第二次(含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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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5月20日起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如附件),
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者,
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處新幣20萬元罰,
第二次(含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