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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臺南市新型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6日府法規字第1110856856B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條例規定,不得於本市禁場所吸食電子煙加熱於,違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未滿十八歲亦不得吸食。

三、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 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電子煙及加熱,違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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