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衛生局來函有關本市學校類流感及腹瀉群聚通報規定
衛生局來函有關本市學校類流感及腹瀉群聚通報規定016812號公告,檢送前揭公告掃描檔1份,請查照配合辦理。
一、為避免因延誤通報造成群聚發生及疫情擴大,本市轄內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如發現學校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
(一)類流感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性感冒(含出現疑似類流感至狀者)。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流行性感冒(含出現疑似類流感至狀者)。
(二)腹瀉群聚通報條件:
1、同一班級同一天內有2(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炎。
2、同一班級一週內累計5(含)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胃炎。
二、前項第一款所稱類流感症狀係指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 38.0℃)及呼吸道症狀。
(二)具有肌肉痠痛或頭痛或極度倦怠感。
(三)須排除單純性流鼻水、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
三、違反第1項規定者,一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期限令其改善,解其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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