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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福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詳情請見內文附件。

說明:
1.依衛生福利部本年4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481號函辦理。

2.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相關防治措施調整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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