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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勞工對於上述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違反上述規定之雇主(主持人、單位主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上述規定之雇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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